党总支(党支部)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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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搞好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党内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编印本细则。

第一章  党总支(党支部)的地位、作用和组成

第一条 高校党总支(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高校的基层组织,是开展党的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党联系广大干部、师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党总支(党支部)在学校基层各项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党总支部(党支部)分别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其设置的原则是:
1、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成立党总支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以上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2、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单位,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其他单位成立联合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3、成立党总支、党支部由校党委批准。
第四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职数设置
1、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2、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其中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各1名。
3、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最多不超过5人,党员人数少的支部,支部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
4、党支部书记候选人的应报校党委批准后再进行选举。
第五条 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任期
1、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2、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章   党总支(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党总支的职责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加强班子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培养、经费分配、职称评定、招生就业、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地行使职权。
3、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员教育与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育人氛围;做好稳定工作,防止发生严重违纪和各类事故。
4、负责本单位干部教育、管理及干部选拔、培训、考核、监督工作。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的配备和干部的选拨可以向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考核。
5、贯彻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加强对党员发展工作的调查研究,做好所属党总支部发展党同工作计划,指导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对所属支部大会的接收问题,决议和有关材料进行审议;做好有关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和集中培训工作。
6、负责民主监督工作。建立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督促院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7、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干部教师出国(出境)访问、进修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8、学习宣传统战工作理论和知识,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及“三胞”的协调工作,调动党外人士参与学校改革、建设的积极性。
9、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10、做好退休教职工的工作,关心老同志的学习和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鼓励老同志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参与学校改革与建设。
第七条    院属系、机关部门党支部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党总支的决议,团结干部、教职工,保证教学、科研及学校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每周半日政治学习制度,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坚持党员发展标准,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干部、教职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的稳定。
5、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党外高级知识分子的作用。
6、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加强对干部、教职工的管理,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第八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党员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教育,提高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
2、落实党的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加强对党员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3、了解和关心学生的思想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稳定工作。
4、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制订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每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按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做好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严格按要求做好党员发展的政治审查工作。
5、帮助和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通过党员的模范的作用,带动、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校党委的决议,使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在维护、关心、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大局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党性意识。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谈心活动,使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保持和发挥党的优良传统。
4、经常了解、听取并向学校反映离退休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关心教育下一代作贡献。组织开展适合老同志特点的各项活动。
6、协助党委、党总支和老干部科做好落实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工作。

第三章   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委员的职责

第十条    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的职责和要求
1、主持党总支(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议,主持召开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研究、讨论党总支(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决定。
2、检查党总支(党支部)决议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弘扬典型,按时向党员大会和校党委(院属系党支部向党总支)报告工作。
3、掌握党员、干部和师生的思想状况,适时调整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和形式,把握好本单位的舆论导向,预防各类事故,做好稳定工作。
4、组织好党日活动,发扬党内民主,抓好党员教育,联系实际上好党课。组织好党员民主评议评优工作。
5、组织好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交心会和党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自我批评,沟通思想,增强团结,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积极性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空缺时代理书记的工作。
当好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要注意做到:一是要善于学习。书记比委员负有更大的责任,要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进取精神。二是要增强党的观念,要把自己置身于党总支(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之下,向党总支(党支部)报告自己的工作,接受党总支(党支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模范执行党总支、党支部的各项决议,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三是要有民主的作风,在讨论问题作决议时,要善于发扬民主,在党的会议上,要倾听到会人的意见,启发大家敞开思想,畅所欲言,特别是遇到意见分歧时,更要善于引导大家展开充分讨论,统一思想,然后作出决定。四是要搞好团结,正副书记要多通气,多商量,不争功不诿过。工作中要顾全大局,和各委员既要互相谅解,又要坦诚相见,出了问题勇于承担责任,有了矛盾和意见、分歧,要通过正确的途径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和要求
1、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家庭情况,负责党员鉴定工作,经常向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反映情况。
2、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上级党员发展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发展党员工作意见;组织对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材料的审查;协助党总支(党支部)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3、负责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做好党内登记、统计、年报等日常文书工作;收缴党费和接转组织关系。
4、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党总支(党支部)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并及时在本单位宣传。
组织委员要注意做到:一是要有坚强的组织观念和原则性。组织委员的工作多涉及到党的组织原则,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因此,必须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要有高度的原则性,勇于同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二是要努力钻研业务,明确自己的职责、工作内容、原则和要求,熟悉组织工作基本知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是经常向党总支(党支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正副书记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取得他们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职责和要求
1、了解和掌握党员在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建议,并协助书记组织实施。
2、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检查党员的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对受处分的党员进行帮助教育。
3、收集和整理模范执行《党章》和党纪党规的党员及党组织的先进事迹,宣传典型,弘扬正气。
4、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当好纪律检查委员要注意做到:一是要有高度的党性原则,敢于碰硬,坚决同破坏、违反党的纪律的现象作斗争。二是要实事求是,遇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不偏听偏信,不感情用事。三是要注意学习掌握上级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掌握查处违纪案件的基本方法。
第十三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和要求
1、组织党员和非党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定,经常了解学习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好学校改革发展的宣传鼓动工作。
2、了解党员思想、学习情况,适时提出党总支或党支部学习、党课教育的计划和建议;协助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搞好党课教育,特别是要搞好党员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教育;负责订阅和管理党报、党刊等党员读物。
3、了解非常群众的思想状况,指导思想信息员的工作,及时向学校反馈师生思想信息。协助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
4、经常与校党委宣传部和本单位团支部、学生会取得联系,领受上级有关宣传思想工作的任务,协助团组织搞好学习,办好板报、橱窗,组织稿件向新闻单位投稿。
当好宣传委员要注意做到:一是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时事政策,研究上级有关党的宣传工作的指示,提高自己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二是要努力钻研业务,掌握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必须遵循的原则。三是经常向党总支(党支部)江报告工作,经常同正副书记联第、交流,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统战委员的职责和要求
1、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开展统战理论探讨研究,促进统战工作的发展与进步。
2、协助党总支(党支部)建立同党外人士交友联谊制度,民主协商制度和互相监督制度。
3、协助党总支(党支部)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推荐、培养、选拨和使用工作,对在教学和科研中做出贡献,有一定影响的党外中、青年知识分子,逐个建立人才档案。
4、协助党总支(党支部)搞好与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联系各界党外高、中级知识分子。调查反映党外知训分子的意见和建议。
5、开展以祖国统一为重点的海外统战工作,做好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争取、团结工作。
当好统战委员要按照:“坚定的立场、民主的作风、广博的知识、创新的精神”和“人缘好、人格好、形象好”的要求,认真学习统战知识,正确掌握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廉洁奉公,奋发进取,努力做好统战工作。

第四章   党总支(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五条    澡总支(党支部)大会制度
1、党总支(党支部)党员大会的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决议、指示、通报及会议精神,讨论和决定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问题;听取、讨论和批准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报告。听取讨论和批准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报告。选举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评议党员、评选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讨论本级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2、党总支(党支部)党同大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程序是:与会人员签到,统计到会人员数;宣布开会;围绕主题组织学习或展开讨论;做学习小结或归纳意见,需要大会作出决议的形成决议。
3、召开党员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⑴会前要做好准备。要把会议的议题提前通知党员,让大家早作准备,同时,正副书记或有关委员要根据总支部(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事先准备好预案。
⑵会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要引导党员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也可先将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的初步意见提出来,供大家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统一思想认识,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对于经过充分讨论仍然存在着严重分歧的问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暂不作决议,留待下次会议继续讨论,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
⑶需要党员表决的,到会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才能表决,表决时,超过与会正式党员半数才能有效,持党员证明信在本党组织过组织生活的党员设有表决权。
⑷做好会议记录。其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人数、记录人姓名、会议中心问题、每个人的发言要点、有哪些不同意见和争论、会议的决议和对决议有无异议。
第十六条    党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1、党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召开总支委(支委)会的一般程序是:
内容:
⑴学习讨论中央、省市         党委    会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研究广大教育分子的布置。
⑵研究日常的党员管理,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等各项工作。
⑶研究干部选拨推荐、考核、监督教育,管理等工作。
⑷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
⑸研究奖惩及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2、召开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应注意的问题:
⑴会前要做好准备。准备工作包括:
通常由正副书记(必要时和有关委员)事先通气,商量确定,议题要明确,中心要突出。
把开会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便于准备意见。
由正副书记或有关委员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本单位实际,对要讨论的问题,准备出初步的意见或方案,作为会议讨论的基础,提高会议的效率。
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集中,遇有重要分歧意见,除了紧急问题必须迅速决定外,不要匆忙作决议,可通过调查研究、论证,留待下次会议再议。
⑶决议作出之后,需要抓落实,应进行明确的分工。委员对会议的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并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向外泄露会议讨论的情况。
⑷总支部(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能有效,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个别不宜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可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
⑸一般不要召开党总支(党支部)委员扩大会议来讨论决定重要问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召开党总支(党支部)委员扩大会时,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作出决议时,必须有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有效。根据工作需要总支委扩大会可扩大到党支部书记或党员系主任、党员科级干部以及副高以上职称的党员参加。支委扩大会可扩大到党员行政领导、党员科长及党员教研室主任参加。被扩大参加会议的同志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党小组会议制度
1、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但不是一级组织,在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划分成若干党小组。
2、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随时召开,党小组会的内容通常是:
组织党员学习、讨论、研究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党员进行思想汇报和工作汇报;讨论 关党务工作,如改选小组长,酝酿支委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代表候选人,评议、推荐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
3、召开党小组会应注意的问题:
⑴党小组会议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会议的内容不宜过多,要有重点地解决1~2个问题。
⑵小组长在开会前应与支部书记或有关支委商定小组会的内容、开法和要注意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并把小组会的内容事先通知每个党员,以便进行必要的准备。
⑶ 会后,小组长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向党支部汇报。
第十八条   党课教育制度
1、学院党课教育由党总支组织进行,机关党支部、老干部党支部自行安排党课。党课教育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党课教育内容,可根据形势和任务选定课题。
2、党课教员一般由总支部(党支部)正副书记或委员担任,也可以请上级领导及英模人物讲课或组织观看党课教育录相片。
3、党课教育应注意的问题
⑴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好党课教育计划,计划要做到“三定”(定讲课内容、定讲课时间、定讲课人员),保证计划的落实,保证党员到课率。
⑵担任授课任务的同志要认真备课,注意党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针对性。
⑶课后要组织好讨论,对讨论的重点要有具体布置,提出要求,讨论后及时收集情况,利用适当的时机进行讲评,做到学有所获。
第十九条    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
1、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交心会。坚持总支委、支委交心会制度,正确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沟通思想,增强团结、促进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交心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2、党员组织生活会。坚持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进一步增强组织观念,发扬成绩,克服缺点,纠正错误,不断进步的重要措施,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
3、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员互素质的一项有效措施。民主评议党员,每年一次,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或干部考核进行。
4、党总支委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组织部将派人参加,党总支向校党委书面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党总支部应派人参加,党支部向党总支书面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

第五章   党员教育

第二十条   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中线、方针、政策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学习;党章、党风党纪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现代科技知识和高教管理知识教育;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党员的思想反映,进行现实思想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党员教育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正面灌输,坚持身教与言教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前要调查研究,摸清党员在思想上、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及具体表现,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以回答,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制定计划时要以国际国内形势和党情为依据,以上级党组织的教育计划和要求为依据,以党员队伍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为依据,运用多种形式把党员教育搞活,可采取专题讲座、观看党员教育录相片、参观革命旧址、瞻仰烈士陵园、演讲会、报告会、入党宣誓、重温入党誓词等方法,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三条    坚持教育考勤登记制度,每次教育要登记教育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要签到。

第六章    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新时期对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是: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模范,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做遵守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模范,带头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第二十五条   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体地表现为表率作用、骨干作用、桥梁作用。
表率作用:就是要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勇挑重担,正确处理党的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自觉遵纪守法,勇于抵制不正之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成为师生学习的榜样。
骨干作用:就是要成为师生中的中坚分子和核心力量,以自己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以及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求实精神,团结带领师生一起完成各项任务。
桥梁作用:就是要密切联系师生,及时向师生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各项决议,经常反映师生的要求和意见,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把党和群众联系起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
第二十六条   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总支(党支部)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搞好思想教育。要经常对党员进行党员义务、权利的教育,使党员懂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的性质决定,是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是党对每个党员的必然要求。
2、严格党员管理。坚持党员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制度,适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把党员置于党组织的监督之下,坚持群众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党员进行讲评。
3、在工作实践中发挥党员的作用。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指示、会议精神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对党员提出特殊要求,要有意识地把一些艰苦的、突击性的工作交给党员去完成。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发挥应有的作用。
4、开展争当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党总支(党支部)要以党员示范岗为载体,每年“七一”要自下而上地进行评选,向校党委推荐教育示范作用好,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宣扬他们的先进事迹,激励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    维护党的纪律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经常组织澡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教育党员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帮的不做、不该吃的不吃、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自尊、自重、自警、自律,拒腐防变。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必要时向上级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执行党的纪律必须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办理。对违纪党员执行纪律,一般程序是:
1、深入调查,弄清所犯错误的事实。
2、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同违纪者谈话、了解情况听取申述。
3、如实向校纪委报告。
4、根据校纪委的指示,召开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5、召开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报告违纪者的错误事实及支委会或总支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举手表决,形成决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6、起草处分决定,填写处分呈报表;本人在处分决定和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后报校纪委审查批准。
7、上级审批后,找本人谈话,告之审批意见。在适当的范围内宣布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并做好思想工作。上级的处分决定应交给本人一份。
第三十条  正确地执行党的纪律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犯错误的党员,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在执行纪律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处分要恰如其分,留有余地。涉及开除党籍的,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2、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应让本人参加会议。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或申辩,并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党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教育。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免去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年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提出。
第三十二条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应注意几个问题
1、教育党员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党员在批评、揭发、检举党的任务组织和任何党员时,要有根据地采取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决不能捕风捉影,无中生有,以维护党的声誉。
2、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应讲究方式,注意场合。党内的事情应在党内磋商解决,对党的政策和党员干部有意见,应在党的会议上提出,或通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党员中有意见分歧,不能任意扩散到党外;支部决议、决定没公开和不宜公开的,不能随便向党外传播,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章   党内选举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党支部)进行党内选举的任务
1、选举本级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
2、补选本级党总支(党支部)委员
3、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   酝酿和确定候选人
1、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正式选举之前,要向选举人讲清当选条件、候选人名额、代表结构比例要求等。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候选人名单可以由党组织和选举人提出,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代表候选人名单,预选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
2、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上级任命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当然的候选人,总支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候选人可由上一届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3、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候选人应报校党委备案,同意后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4、候选人一般按多于应选人数的20%的比例掌握。补选党总支(党支部)委员通常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一般是缺几名就提几名候选人,经党员充分酝酿,再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第三十五条  拟定选举程序,做好正式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打印选票和准备投票箱等。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同画数的姓字按起笔一、 、 、、的顺序排列,画数和笔形相同的字,按字形结构,先左右形字,再上下形字,后整体字。姓字相同的,依次看名的第二、第三字。两个字的姓名,视第二个字为零画。复姓字也按第一个字笔画数排列。
第三十六条    正式选举时到会党员人数要求:召开党总支(党支部)党员大会正式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斗年以上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 生病不能自理的;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第三十七条   正式选举时一律无记名投票以及选举中要注意的事项等。
1、讲清选举的方法,介绍如何填写选票以及选举中要注意的事项等。
2、介绍候选人情况,主要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和现实表现,回答选举人情况所提出的问题。
3、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大会通常推选监票人2名、计票人若干名。推选的办法,可以在大会上直接提名通过。监票人的职责是受选举人的委托,监督发票、投票和计票。计票人的职责是在监票人的领导下进行分发、计算选票工作。
4、分发和填写选票。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准确地核对选举人和选票数,使票数与人数相符,然后分发选票。
5、选举人填写时不必签署自己的姓名,只需在候选人名字上面方格内画上规定的赞成或反对的符号。如果要候选人之外的人员,可在规定的方格内填上另选人的姓名。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只能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如果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选票作废。
6、按顺序投票。投票的顺序是:先由监票人、计票人投票,然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党员逐个进行投票。在投票这衫,监票人必须在计票人的协助下,当众检查票箱并封好。党员人数少的可以不设票箱。
7、计票。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众开启票箱进行计票。计票的步骤通常是:先清点核对票数,如果收的票等于或少于所发的票数,选举有效。如果多于所发的票数,多于应选人数,即为废票,应当清理出来,最后才对有效选票进行唱计。计算赞成票是否超过半娄,应按实到会的正式党员数计算,计票结果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8、超过半数的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灵敏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以空额,也可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9、宣布选举结果。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应当宣布每人所得票数;大会主持人根据候选人得票情况,宣布当选人名单,并作好记录。监票人在选举记录上签字。
10、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出新的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后,接着召开委员会议,选举党总支(党支部)正副书记,并进行委员分工,以便迅速开展工作。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
11、选举结束后,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选举结果,应按规定逐级呈报。当选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及党支部书记名单报校党委备案。党支部副书记及委员分工报党总支备案。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持党员证明信过临时组织生活的党员,选举时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章   党员发展工作

第四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与培养教育
1、支部对每一位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同志,都应持欢迎态度,在一个月内由支部书记或委员同他们谈话,鼓励他们在政治上的进步。
2、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作进一步的了解,应对其提出撰写自传的要求。
3、征求党员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交支委会,团总支到入党申请人所在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团员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向党总支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对象,通过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初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
4、支部应及时将申请入党人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以及支委会讨论意见报党总支审定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并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5、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6、申请入党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及时指定2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
7、参加党校培训,进一步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等,没有经过培训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8、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每半年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及时将考察意见填入登记表。
9、在入党积极分子后期进行政审。政治审查的内容是: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情况。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主要是指:本人在“文化大革命”期间、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和揭批“法轮功”的斗争中的表现。政审应形成书面材料。计划生育的情况要有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不清楚的要进行函调和外调。
10、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调动、进修一年以上、毕业等,党支部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情况和支部意见等有关材料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由接受单位继续考察培养。
第四十一条   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
1、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经党总支审查后,将民主测评原始材料和发展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发展对乐的表现进行联审。
2、公示。在支委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有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后,在本总支(支部)范围内公示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职务等)、党支部培养教育考察情况(申请人递交申请书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培养联系人、培训情况等)、举报电话,并张贴发展对象的照片,公示的期限为7天。
3、调查处理反映意见,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报党委组织部。
4、经校党委审查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填写《入党志愿书》。
5、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6、填写《入党志愿书》应由入党介绍人指导,先打好草稿,填写时使用钢笔或毛笔,不能使用圆珠笔、水彩笔,书写要工整,不得涂改、粘贴,填写时用词要规范,表达要准确。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经集体讨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
1、经党委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应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履行接收预备党的手续。
2、召开支部大会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一般程序是:
⑴发展对象按照《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说明的问题;
⑵入党介绍人汇报培养考察情况和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态度;
⑶支部组织委员向支部大会报告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审议的情况;
⑷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
⑸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优缺点表明态度;
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⑺发展对象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含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赞成意见)方可通过;
⑻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决议,并及时将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上。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是:
根据支部大会对发展对象的意见,简要说明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决议的情况,如应到会和实到会人数,其中正式党员应到与实到人数,赞成、不赞成的各有多少,有无不同意见,通过决议的日期;
⑼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3、将入党人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思想汇报、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报党总支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审批。
4、党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对各单位上报的入党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考察。
5、党委审批前,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个别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设党总支的,由总支书记找发展对象谈话;不设党总支的,由校党委委员找发展对象谈话。
6、党委审批。党委审批时,党总支(党支部)指派一名熟悉发展对象情况的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参加,审批学生党员由学生党支部书记参加。对批准为预备党员的,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做好思想工作。
7、临时党支部不能发展党员,但可以接收党外群众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并对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有责任及时地将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认真负责地向有关单位党组织介绍和转递。
8、借调人员、临时工、合同工要求入党,一般根据来校时间长短确定,来校时间不满一年的可向其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提出,来校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可向现所在工作单位党支部提出。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支部)组织进行。
2、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体中学习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分析一次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3、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每半年要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入党介绍人每半年应对预备党员作一次考察鉴定,党支部在党员预备期满后,应作一次综合鉴定。
4、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⑴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⑵党支部分别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征求意见;
⑶在所在班级进行民主测评;
⑷公示。在党总支(党支部)范围内公示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称职务)、预备期间教育考察情况(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入党介绍人、思想汇报次数、学习成绩、工作业绩、获奖等)、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
⑸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并及时报党委组织部;
⑹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⑺召开支部大会,由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履行党员义务,接受组织考察的情况;
⑻支部组织委员向大会报告支委会审查意见;
⑼与会党员讨论;
⑽预备党员对党员提出的优、缺点表明态度;
⑾支部大会表决。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并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填写支部讨论表决情况;
⑿党总支审查后,将《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预备党员转正基本情况一览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民主测评原始材料报党委审批,审批前,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联席。
⒀党支部根据党委审批情况找本人谈话。
第四十四条     普通党员在党员发展工作中的职责
1、积极参加讨论发展党员的会议;
2、讨论发展党员时,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
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对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他们言传身教。
第四十五条      培养联系人职责
1、经常同入党积极分子接触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鼓励他们积极上进,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2、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每半年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上签署考察意见,并及时向支部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建议;
3、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一年以上,具备党员条件时,及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职责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及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了填写《入党志愿书》,认真填写介绍人的意见,并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并按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四十七条    党小组长职责
1、严格把握党员条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推荐工作;
2、督促本小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培养考察工作;
3、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
4、及时提请支部讨论本小组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等工作;
5、按照程序及时主持召开党小组会议讨论发展党员工作,并负责地在有关材料上签署小组意见。党员发展工作应注意的问题:党总支(党支部)要根据学校党员发展指导性计划,确定发展对象,有重点地进行培养,制订计划时二、三年级本科生发展对象应有一定的比例。在填写申请入党者的考察意见时要实事求是,既讲优点,又讲缺点,真实可信。组织关系没有转正的毕业生预备党员,应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离校后的现实表现应有地方党组织的证明材料方可讨论转正。连续六个月不汇报思想或不交纳党费的,按《党章》规定作自动脱党处理。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本人必须参加。

第十一章     交纳党费与接转组织关系

第四十八条     交纳党费
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员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的检验。党总支(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1、党费收缴由组织委员具体负责。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都应按月交纳党费,无特殊情况不得代交。收缴党费工作不允许非党群众办理。
2、以工资总收入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应计算基数,包括:职务(职称)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离退休教工党员,以国家规定的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总收入400元以下者交纳工资总收入的0.5%,401~600元者交纳1%,601~800元者交纳1.5%,税后工资总收入801~1500元者交纳2%,税后工资总收入1501元以上者交纳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没有固定收入的其他党员及下岗待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党费2角。
4、院党总支(党支部)每季度上交一次党费,年终在本单位公布上缴党费情况。
5、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党费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1、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对经上报批准调出、调入的党员,组织委员应根据党支部研究的意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在支部大会上予以宣布。
2、党员因调动、进修、毕业及其它原因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证明外出时间、党费收缴情况,由本人亲自到组织部门办理。
3、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由党员本人携带、妥善保管,并按照组织关系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组织部门办理接转手续。党支部在接收党员的组织关系时,应严格查核介绍信是否逾期,发现逾期者,要查明原因,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4、党员不慎将组织关系介绍信遗失,应立即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要及时查明原因,如确不慎丢失,应向组织部门报告,并与原单位联系补转。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党纪处分。
5、对临时处出执行任务、进修、调学、借调、住院往返时间6个月以内的党员,应由支部介绍,并请组织部门出具党员证明信,到所去单位过临时党的组织生活。对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应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6、毕业生党员工作单位尚未落实的,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父母居住地党组织或入学前所在县市人事(劳动)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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