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新修订的《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计六章五十四条,分为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新修订的《条例》提高了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设置的条件,规定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等。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申请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为进一步丰富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信用管理条款,明确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定期考核,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专业学术研讨,对重大疑难、特殊复杂鉴定技术问题和鉴定争议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修订为推动我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群众新闻记者 苏欣雨)
来源:群众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