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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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山河+讯(记者 薛建英)6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是文物大省,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厚重。文物资源在壮大文化旅游、建设文化强省、促进高质量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条例》首次将“先调查再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前置规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特殊保护机制、濒危重要低级别文物优先保护机制、地下文物保护责任人制度等内容写入法规,以法治之力守护“地上文物看山西”的金字招牌,充分彰显了山西作为文物大省的历史自觉和文化自信,为有效破解“保护与发展”难题提供了山西方案。《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其中,总则部分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工作职责、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内容。《条例》规定,依托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的旅游景区经营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文物保护。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文物保护,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不可移动文物部分明确不可移动文物实行认定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重点文物特殊保护机制等内容。《条例》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考古发掘部分明确建立地下文物价值评估体系、规定地下文物保护实行责任人制度、实行考古前置等内容。《条例》规定,考古发掘单位对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移交。对考古发掘中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遗迹,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确定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等保护措施。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部分明确鼓励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取得、文物借用、文物修复等内容。《条例》规定,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馆藏珍贵濒危文物、材质脆弱文物的保护修复。文物拍卖企业从境外征集文物拍卖标的或者买受人将文物携运出境的,应当依法办理文物进出境审核手续。
  研究与利用部分明确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开展数字化保护、展示利用等内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如建立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数字化保护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标准化采集和多元化展示利用,创新数字信息和技术在保护、研究、展示、利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应用。
  监督管理部分明确建立文物保护督察制度、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制度等内容。《条例》规定,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法律责任、附则部分设定并明确援引条款、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规定,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擅自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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