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一级至四级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94元

来源:四川新闻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消息,为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让工伤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其获得感与幸福感,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明确了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标准。
  调整范围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2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94元。
  2.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58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3823.00元、3058.40元、2293.8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39元。
  (四)致残补助费
  按照我省原《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临时工工伤人员,每人月致残补助费增加61元。
  (五)其他待遇调整
  各地在执行2025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关待遇调整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类待遇的调整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 王敏琳 整理报道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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