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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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于江艳报道)为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构建全区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日前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自治区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中心作为自治区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自治区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
  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系统将与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实现对接,进一步强化登记机构备案管理,各地(州、市)登记机构能够依托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系统开展本辖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
  实施细则提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主动登记,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鼓励进行登记。经授权开展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鼓励自治区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构应按照国家数据局制定的统一编码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登记结果有效期届满的,登记主体可在期满前60日内按照规定续展,每次续展期最长为3年。
  实施细则还要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标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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