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收取“服务费”应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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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银监会拟制定的《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可就相关理财服务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同时,还鼓励商业银行在向特定客户提供的私人银行服务时,可以根据客户不同特点,提供个性化的理财服务。这预示着,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将进一步向国际接轨。

  客户对收费有知情权

  《暂行办法》中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可就相关服务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理财合同中明示。同时强调,客户对收费的细则有知情权。一旦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的同意。

  鼓励发展私人银行

  虽然目前多数银行已开始着力发展私人银行业务,但是,仍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景况。此次《暂行办法》特别鼓励各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私人银行服务,细分客户群。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协商签订有关理财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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