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布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

来源:新疆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王璇)日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引导线下商贸企业(实体店)按照《指引》主动规范做出无理由退货承诺,持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
  2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共有24条,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从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时间、坚持原则、适用情况、经营者承诺要求、消费者退货要求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指引,并同时发布了“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引》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购物经营主体;《指引》涉及的消费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时间最低为7日,鼓励线下实体店更长时间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据介绍,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最低时限7日内,含7日)、退货条件、退款时限和方式及有关退货流程等。
  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公开展示“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并将承诺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流程和相关说明等,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鼓励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购物凭证上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鼓励同品牌连锁企业实行异地同品牌连锁店退货。
  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
  关于消费者退货方面,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
  此外,无理由退货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截至目前,全疆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数量已达1429家,同比增长44.6%。
  因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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